广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联合编印
2017年3月
目录
1.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2-
2.《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10-
3.附录:
(1)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2-
(2)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7-
(3)关于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39-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48-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粤委办〔2017〕13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精神,有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形成我省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垫付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行调剂材料费支出明细。简化预算编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不单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及相关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四)合理安排人员费。项目承担单位在编人员的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在编人员的人员费,用于补足本单位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劳务费中列支。(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五)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六)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使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二)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四、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省财政厅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审批和信息化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并建立采购数据信息化共享机制,切实减少重复、多头采购。(省财政厅、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二)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省财政厅、海关广东分署、省国税局负责)
五、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扩大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二)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有关部门要采取并联审批方式,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省有关部门、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六、加强规范管理,切实改进服务
(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人员费用开支、绩效支出分配、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岗位分离、内部审核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省科技、教育、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科研项目检查评审清单制度,切实精简检查评审。省科技厅、教育厅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完善科研特殊事项开支管理,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四)建立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优化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程序,项目资金可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管理使用。省财政厅要及时安排下达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加快办理科研项目资金结转结余手续。项目主管部门要改进项目合同签订手续,加快科研项目资金转拨进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将科研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通知科研人员。(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五)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省科技厅要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信用管理实际,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对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客观记录;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科研失信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逐步形成统一的科研信用体系和管理制度办法。(省科技厅负责)
七、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7年3月底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省财政厅要出台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项目主管部门、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建立健全事后监督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结合科研活动实际,建立健全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和科研资金管理的事后监督机制,加强对科研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省纪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加强宣传督查指导。省财政厅、科技厅要加强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宣传解读,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
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如何理解《实施意见》中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的列支与《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中第五十六条的关系?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属于地方性法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实施意见》中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的列支应当以《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中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依据。
《实施意见》中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应符合《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即: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的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四十;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劳务费、人员费、绩效支出的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六十。
《实施意见》适用范围是什么?
《实施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7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获得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
2016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文件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在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是否执行有关新规定。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于原未设立间接费用的在研项目,如要新增间接费用,承担单位要在逐一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项目预算如何调剂?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拥有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权。另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行调剂材料费支出明细。
发生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情况时,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的预算只能调减,不能调增,且需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如何列支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均可列支。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等;超过直接费用1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作出具体说明。
直接费用具体包括哪些科目?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根据资金用途不同,具体分为10个开支科目: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直接费用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间接费用如何核定和使用?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管理费用,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单位与个人、当前与长远、激励与约束等关系的基础上,统筹管理使用。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比如,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直接费用总额为100万,设备购置费为10万元,则间接费用为(100-10)*20%=18(万元);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直接费用总额为700万,设备购置费为60万元,则间接费用为500*20%+(700-60-500)*15%=121(万元)。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绩效支出如何核定?
绩效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在核定绩效支出时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处理好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的关系,在制定本单位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相关制度时,应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防止片面化、简单化;第二,绩效支出对象为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第三,要坚持公平公正,绩效奖励应当与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相一致;第四,坚持分期安排,要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来安排绩效支出,发挥好绩效支出的奖优惩怠作用;第五,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如何理解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的具体含义?
《实施意见》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规定间接费用于人员的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对上述规定的理解:第一,绩效工资总量。根据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主要为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如住房改革补贴)三部分。同级政府人社、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内部分配。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基本工作量。奖励性绩效主要体现工作数量质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根据有关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发放。第二,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即绩效支出是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给予的奖励,应属于绩效工资的奖励性绩效部分。但这部分绩效支出与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又有所区别,不需要由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只需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规范管理。第三,根据现行绩效工资政策,人社、财政部门需适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予以调控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时,只以上次核定的总量作为基数,这部分单列的绩效支出不作为基数。此外,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在粤府办〔2015〕58号、粤人社发〔2016〕178号等文件已有相关规定,《实施意见》是再次重申。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大对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激励。
劳务费开支范围有何变化,开支应当注意什么?
《实施意见》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在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同时规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对以上规定应当全面准确理解:第一,劳务费支付对象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参与调查访谈、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第二,劳务费支付对象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含参与科研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第三,项目负责人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第四,社会保险补助指根据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五,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指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第六,参与科研项目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为其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可从劳务费中开支,工资性支出指按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具体见《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中有关“工资总额包括的项目”相关规定)。
人员费的开支范围有哪些?
我省《实施意见》在直接费用中增加了“人员费”科目,用于补足事业单位中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
对以上规定应当全面准确理解:第一,属于事业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才能开支人员费;第二,人员费是用于补充本单位参与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经费的支出;第三,人员费支付对象仅面向项目承担单位的在编人员,且必须参与项目研究或者调查访谈、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第四,人员费用于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不包括单位为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独生子女补贴、困难生活补助、丧葬费、抚恤金等社会保险或职工福利费用(具体见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中有关“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相关规定)。第五,人员费支出的工资列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其中支出的绩效工资列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第六,人员费不设具体比例或额度限制,但由于其开支的项目属于工资性支出所以要纳入单位工资总额,且要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以及《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百分之四十或六十的限制。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如何使用?
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验收后,剩余的项目资金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在项目承担单位,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规定收回省财政。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不合格的,结余资金不得留用。
横向经费如何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可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的使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横向经费管理,既要防止“纵向化”,避免“纵横不分”;又要防止“账外账”,确保规范、安全、有效。
差旅费管理的制定依据有哪些,标准如何确定?
《实施意见》的差旅费管理按照主体原则,广泛适用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高校、科研院所在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时,需要注意几点:第一,要以“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厉行节约”为编制原则;第二,可自行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第三,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
会议费管理有何变化,标准如何确定?(是否需要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
《实施意见》的会议类别是指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高校、科研院所在制定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时,需要注意几点:第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第二,业务性会议的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行确定;第三,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报销;第四,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该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十五、如何落实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政策?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应做好专家论证工作,随政府采购计划一并备案,同一预算年度内采购同一进口科研仪器已经论证的,无需重复论证可直接备案。
此外,对我省已执行部门进口产品清单管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清单内产品,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向省财政厅报备政府采购计划;已纳入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的科研仪器设备,可结合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其中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
十六、可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如何界定和使用?
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应当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要和一般办公用品区别开来,一般来说,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及其耗材等属于设备,笔墨纸张、文件夹等属于一般办公用品。
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避免重复购置、过度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十七、如何落实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政策?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主管部门指导编制五年建设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对列入规划且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列入规划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网上备案,不再进行审批。
十八、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担哪些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人员费用开支、绩效支出分配、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二是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岗位分离、内部审核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是要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十九、主管部门应落实哪些管理职责?
省科技、教育、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科研项目检查评审清单制度,切实精简检查评审活动。
省科技厅、教育厅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二十、设立科研财务助理所需经费如何解决?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对于项目组单独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对于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
二十一、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具体如何操作?
可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的项目资金分为两类,一是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科研项目资金;二是仅其中一部分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其他资金。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科研项目资金。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上,先由省财政根据资金发文,将预算指标安排至项目主管部门,再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其他直接支付”方式申请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其他资金用于科研活动的部分。其他资金中,若其中有一部分资金是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主管部门须在资金申报、分配过程中明确科研部分的预算额度,省财政在印发资金发文时予以标注。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上,先由省财政根据资金发文,将预算指标安排至项目承担单位,再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其他直接支付”方式申请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
二十二、为落实《实施意见》,相关部门还将出台哪些管理办法?
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相关部门将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一是项目主管部门将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省财政厅将出台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二是项目主管部门将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用于规范评估行为。
三是项目主管部门将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
二十三、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完善哪些内部管理制度?
2017年3月底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
项目承担单位要完成以下相关制度规定的制(修)订工作,其中重点包括:一是制(修)订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人员费用开支、绩效支出分配、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二是制定完善内部报销管理规定,完善科研特殊事项开支管理,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附录: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6〕50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有力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三、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二)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五、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六、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二)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三)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6年9月1日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2016年年底前,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财政部、科技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7月20日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2011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建设及创新环境优化等自主创新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等手段,向市场推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促进自主创新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为支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主创新战略研究,确定自主创新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发挥自主创新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主创新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自主创新规划,并根据自主创新规划制定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相关的产业、技术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增加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保障自主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使其与自主创新活动相适应。
第二章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创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创新成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以及与国家相关部门联合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创造原创性成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技术合作、技术外包、专利许可或者建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对各种现有技术进行集成创新,促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条件的完善,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者新兴产业。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编制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装备的指南,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限制引进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装备,禁止引进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技术、装备。
第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编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明确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计划、目标、进度,并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经批准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编制的方案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通过消化吸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应当作为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进行评估和验收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级有关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坚持统筹使用,分项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支持原始创新和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究,提高原始创新和核心技术突破能力;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的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有关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有关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依法履行共享使用义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共享服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激励机制,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所在单位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共享服务承诺,明确共享时间、范围、方式等内容。
本省已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能够满足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利用财政性资金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等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名称型号、应用范围、服务内容等基本信息提交给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
鼓励管理单位将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基本信息提交给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
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应当自收到基本信息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运行费,并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规划、资金、人才、场所等方面支持在产业集群区域和具有产业优势的领域建立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等公共创新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信息咨询、技术交易转让等创新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建设的公共创新平台为企业、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其运行绩效的重要内容,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公共安全的除外。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创新联盟或者产学研结合基地,引导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进产学研合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市场化运作、从事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成果转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并通过委托研发项目、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补助、运行维护费用补助等形式,对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扶持。
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的衔接与协调,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资源共享和交流协作。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参与承担国防科学技术计划任务,鼓励军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学技术项目。
第十九条 鼓励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联合开展科学技术攻关、共建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等自主创新合作,推进创新要素的流动、组合、集成和共享。
第二十条 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人员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合作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出入境管理、注册登记、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境外的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以依法在本省独立兴办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一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开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项目论证等方面的软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促进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为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与方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事业单位的商业模式创新活动,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重大技术设备融资租赁、电子商务等商业模式提升商业运营能力。
支持互联网创新要素、创新体系和创新理念与产业发展的对接应用,推动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兴业态和产业新增长点。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利用互联网或者新技术,优化内部流程和整合外部资源,开发使用信息管理技术,开展产业链融合重组,推进运营模式创新。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主品牌与区域品牌的培育和保护工作,重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品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自主创新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知识产权风险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扶持政策,有条件的设立技术标准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动自主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在自主创新活动中实行科研攻关与技术标准研究同步,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标准制定同步,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与技术标准实施同步。
第三章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引导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投入。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自主创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活动。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利用人才与科技信息交流平台,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本省实施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发展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
鼓励和支持创新型企业组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制定企业创新发展战略,整合优化各类创新资源,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
省级创新型企业可以优先承担省级自主创新重大专项,其相关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涉及的资金及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自主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或者实施许可。
使用本省财政性资金的自主创新成果,项目承担者应当在项目验收之后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成果信息及其技术转移情况。自主创新成果信息及其技术转移情况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完成、转化职务创新成果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创新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创新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该项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
(二)利用职务创新成果作价投资的,应当从该项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创新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完成、转化职务创新成果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和报酬份额不低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完成、转化职务创新成果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二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立项部门应当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等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创新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并在项目验收时对约定事项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并向项目立项部门提交实施和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三十四条 自主知识产权首次转化使用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科学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制度。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情况作为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的依据,并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评价内容,但基础理论研究等学科除外。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服务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科技公共服务制度,对科技创新计划、先进技术推广、扶持政策落实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可以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提供研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测服务、创意设计、技术经纪、科学技术培训、科学技术咨询与评估、创业风险投资、科技企业孵化、技术转移与推广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将业务范围、执业人员、中介服务情况等基本信息报送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并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三)欺骗委托人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四)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产业布局、经济可持续发展等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成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省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项目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配套以及相关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推进其体制和机制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特色和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推动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产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园区发展成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主导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专业化配套协作水平,完善产业链,促进发展形成专业镇或者产业集群。
专业镇或者产业集群应当集聚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升特色和优势传统产业集群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基础研究、新品种选育和新技术研究开发,对地域特征明显且申请条件成熟的特色、优势农产品实行地理标志保护。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资源与环境、人口与健康、文化创意、节能减排、公共安全、防震减灾、城市建设等领域的自主创新活动,应用先进创新技术及成果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自主创新项目、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鼓励和支持建立科技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创新服务。保险机构可以根据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鼓励和支持创新型企业通过股权交易、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
鼓励和支持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建设众创空间、互联网在线创业服务平台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研究开发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第四章创新型人才建设与服务
第四十四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和紧缺人才开发目录,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证对创新型人才建设的财政投入,保障人才发展重大项目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培养、引进创新型人才的政策措施,并为创新型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和出入境、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以及开展岗位实践、在职进修、学术交流等人才培训活动。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在师资、设备、经费、课题、学分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参与创新研究和科技竞赛。
第四十七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参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开展成果转化的研究攻关;鼓励企业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自主创新课题研究。
第四十八条 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结合本省自主创新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开展相关的创新实践活动,培养急需、紧缺的创新型人才。
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创新型人才的激励机制,完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薪制和奖励股票期权等分配方式。
第四十九条 鼓励有关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在自主创新活动中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
对于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自主创新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相关单位和个人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不受影响。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自主创新活动,应当恪守学术道德,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创新成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政府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科学技术奖励及荣誉称号,以及申请享受各种创新扶持政策时,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和信息。
政府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为承担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并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科研诚信情况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自主创新项目立项、科研成果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激励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工作,简化办事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
第五十二条 科学技术重点基础设施、重大科学技术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以及省级以上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院、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科普场馆等建设工程,依照国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十三条 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用地,依法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但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确需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引导社会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逐步提高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
第五十五条 对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自筹资金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财政性资金资助。资助资金应当用于该项目在本省的后续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四十;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六十。人力资源成本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受行业、企业等委托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合同自主支配经费。
第五十七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自主创新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及其承担者的情况,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
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承担者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项目立项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创新奖励模式,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和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和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或者推荐各类科学技术奖项时,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科研数据和评审材料,不得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捐赠财产或者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本省自主创新活动,并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自主创新统计制度,对全省自主创新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全面监测自主创新活动、能力、水平和绩效。
全省自主创新主要统计指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主创新考核制度,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推动自主创新的工作实绩。
第六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并逐年增加。
国有企业应当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健全自主创新人才建设机制和创新收益分配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培育创新精神,形成崇尚创新、勇于突破、激励成功、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开展群众性技能竞赛、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编制方案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通过验收,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地级市以上自主创新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共享使用义务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不依照规定提交或者报送相关信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提供虚假的数据、资料、信息或者评审材料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或者科学技术奖项,追回已资助的财政性资金,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五年内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申报自主创新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项。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进行论证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批准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
(三)未依法对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8日
关于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精神,加快推进广东科技管理改革,优化和完善各类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充分发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提高区域科技实力、提升综合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撑作用,推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更加聚焦战略目标、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创新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最大限度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强化顶层设计,统筹科技资源,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建立公开统一的全省科技管理平台,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广东特色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转变职能。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部门要简政放权,逐步减少对具体项目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监管等,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和省市联动,建立政府统筹、专业机构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科学、规范、高效的项目管理机制。
二是聚焦重点。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省重大战略任务、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科学布局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完善项目形成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坚持需求导向、分类指导、超前部署,避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重复、分散、封闭和低效。 三是“三链”融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统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个环节工作,更加主动有效地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升级,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经济。
四是分类支持。明晰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的关系,改变单一的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对基础前沿、公益性、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以政府无偿资助为主要支持方式;对市场化特征明显的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通过科技金融结合、普惠性补助、事后奖励等方式支持。
五是规范透明。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统一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流程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加强项目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健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信用体系,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遵循科学规律、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
二、组织管理机制
(一)强化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
进一步发挥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对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指导、监督作用,适时增加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决策,审定管理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包括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与设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等。根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要求,省科技厅要加强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政策、重点任务和指南、专业机构遴选、评估监督及重大项目统筹等工作,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减少对具体项目的事务性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要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配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预算。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
(二)进一步完善科技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工作机制。
完善省人民政府科技咨询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在其下设科技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专业委员会,由科技界、产业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负责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和任务分解提出咨询意见,为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参考;对制定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委托,对重大科技项目和事项开展咨询论证。
(三)培育和遴选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专业机构。
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管理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将其培育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委托其通过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并开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相关服务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制定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规定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科技领域的项目管理能力,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完善专业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进行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四)建立评估监管和动态调整机制。
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评估监管,负责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信用建设和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设置与结构
优化省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创新投入方式,形成专项资金与业务配置高度契合的新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
(一)统筹省财政科技资源。
对各类省级财政科技投入实行统一管理,实现资源的有效统筹和合理配置,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搭建资源共享平台,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和使用水平,切实解决科技资源“碎片化”问题。
一是加强省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整合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有效统筹政府各部门分管的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和项目,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进行整合优化,避免交叉重复。按照一个部门设置一个专项的基本原则,整合原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专项、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科技奖励资金、企业研究开发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等,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归口管理。此外,设立“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作为扶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政策性基金。
二是加强科技条件资源的统筹。按照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绩效的要求,强化共建共享的理念,对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等部门管理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进行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完善评价机制,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相互衔接。有效统筹和整合重大装备、工程、仪器等各类科技条件资源,建立科技重大装备、重大科技工程、大型仪器设备、数据文献、科技人才等科技资源的共享机制和平台,向创新主体开放,加快资源的有序流动。
三是加强面向产业发展科技资源的统筹。整合省级各类支持科技产业发展的国有金融资产和基金,由专业科技金融机构统一管理,形成支持产业创新的合力。有效盘活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服务机构、省级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主要面向产业发展的科技载体,加强资源的统筹与集成,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入。
(二)优化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结构。
按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求,围绕知识创新、技术创新、转化应用、环境建设等创新链环节,省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涵盖五大类用途,重点用于支持重大科技专项、重要基础研究、重点研发平台、重要人才工程建设等,具体用途可根据我省科技创新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一是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包括“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方向等,主要用于聚焦基础研究和科技前沿,资助围绕广东发展需求开展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和优秀人才、团队培养项目。
二是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类。包括“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方向等,重点支持公益性科学研究,提高我省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的科技基础条件建设,提高科技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三是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类。包括“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方向等,主要用于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支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等。
四是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类。包括“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孵化器风险补偿”、“创新券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方向等,主要用于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资本化,推动科技、金融、产业相融合。
五是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类。包括“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孵化器建设运营补助”、“新型研发机构扶持”、“科技奖励”、“应用型科技研发”方向等,重点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和国际科技合作,支持高新区、专业镇、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载体建设。完善科技服务网络体系,培育创新文化,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支持创新创业,营造有利于全省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的良好环境。
(三)科学设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
密切配合专项资金的整合优化,改变项目组织方式,组织一批重大科技专项,设置一批科技专题计划,形成点面结合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
一是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以占领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制高点为总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对创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聚焦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按照“市场导向、三链融合、集群推进、协同创新”的实施原则,通过省市联动、部门协同等新机制、新模式,在计算与通信集成芯片、移动互联关键技术与器件、云计算与大数据管理技术、新型印刷显示技术与材料、可见光通信技术及标准光组件、智能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池与动力系统、干细胞与组织工程、增材制造(3D打印)技术等领域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广一批重大战略产品,培育发展一批大型骨干企业和新兴产业集群,构建一批支撑引领相关产业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有效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引领。
二是调整设置一批科技专题计划。围绕“知识创新、技术创新、转化应用、环境建设”的创新链,调整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业务专题设置,创新业务内容,减少交叉重复,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效益。包括:
1.自然科学基金专题(含省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省联合基金)。
2.科研机构改革创新专题(含省属科研机构、主体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与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等)。
3.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专题(含大型仪器设备共享、重点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等)。
4.工业、农业、科技服务业、社会民生、生态文明等公益研究、共性技术攻关与技术开发专题。
5.软科学研究专题。
6.产学研多主体协同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提升专题。
7.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与服务专题(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创新政策推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科技金融结合等)。
8.孵化育成体系与产业创新集群建设专题(含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区、专业镇建设等)。
9.技术交易体系与科技服务网络建设专题。
10.区域协调发展专题(含粤东西北市县能力建设、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农业园区、援疆、援藏、对口扶贫等)。
11.创新创业环境营造专题(包括科技人才服务、科普开发推广、创新创业大赛等)。
(四)创新财政投入方式。
调整和优化资金结构,改变原有以评审立项、无偿资助为主的单一投入方式,实现有偿与无偿、事前与事后、竞争性与稳定性、普惠性相结合,对不同类型项目进行分类支持。
一是规范竞争性资金管理。按照“信息要公开、申报要平等、论证要充分、审批要制衡、绩效要评估、责任要追究”的总要求,规范竞争性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提高竞争性资金的使用绩效。
二是增加稳定性投入。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公益性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和共性技术研究项目,高水平研究机构以及基础性、公益性科技平台建设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加大稳定性支持力度,把科技人员从繁琐的项目申报、评审、考核、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科研活动中。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对基础性、长期性科技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和预算编制,作为项目滚动实施或分期实施的基础。
三是增加普惠性投入。在继续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基础上,设立企业研发费后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创新券后补助、科技保险补助等绩效目标明确、补助标准统一的普惠性专项资金,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提高科研投入和产出水平。
四是增加市场性投入。对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采取以科技金融为主的引导性投入,带动创投、信贷、保险等社会资本共同投入科技产业,利用市场化机制筛选项目、评价技术、转化成果。建立科技信贷专营机构补贴与补偿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科技租赁等科技信贷专营机构。鼓励保险公司运用贷款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工具,鼓励科技担保机构创新专利权担保等产品,分担和降低融资风险。加快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发展步伐,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创投机构更多地投向初创期和早中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与地市科技项目联动,积极引导地市财政科技投入。
(五)加强科技资金投入保障。
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对接,积极争取国家财政科技资源。落实好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确保我省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R&D/GDP)指标达到合理水平。
四、项目管理制度和系统
建设统一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系统,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一)加强项目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明确各方职责,优化和规范管理流程,提高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一是加强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制定落实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加强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加快建立既能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又能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二是规范全流程管理程序。建立完善指南编制发布、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合同书管理、执行监管、结题验收等项目管理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或细则,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和规范。建立完善专家库,改善专家遴选和管理制度,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
三是制定完善项目立项规则。完善公平竞争、择优扶持的项目遴选机制,建立立项决策和评审咨询相互分离的机制,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制度,规范立项审查和审批,严格审查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和科技能力,加强项目查重,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杜绝项目打包和人为干预。
(二)建设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完善“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有效连通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和科技任务承担单位,涵盖全省所有科技业务管理,实现科技业务全流程“痕迹”管理、省市协同管理以及科技管理信息面向全社会公开公示,通过信息化系统平台保障科技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技管理效率,保障科技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实现多级对接。阳光政务平台要按照国家、省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标准,实现多级数据对接服务,促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和联动。纵向上,与国家相关科技业务平台实现对接服务,与地市相关系统实现对接服务。横向上,与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实现有效衔接,每一级科技行政部门的系统要与其同级政府部门相关系统实现对接服务。阳光政务平台与科技行政部门内部的短信平台、邮箱系统等实现对接服务。
二是实现一站式全流程业务管理。统一阳光政务平台用户登录入口,集中处理权限范围内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业务,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基础环境条件建设项目、科技金融业务审批、科技资质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技术合同登记业务和辅助科技业务管理服务,实现从计划编制到业务受理、评审、立项审批、合同签订、执行管理、变更管理、结题验收等全流程一站式管理。推行双盲评审,设计智能分组功能和服务,规范专家信息管理。
三是全面加强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主动公开包括指南建议信息、项目受理信息、拟立项项目公示信息、项目立项信息、专家评审结果和评审专家信息、项目验收信息以及相关审批公告等信息。加强信息公开数据库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等公开载体进行对接,多途径同步公开信息。
四是强化科技业务监管。强化监管,推动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实时对科技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构建科技诚信管理服务体系,对平台中相关负责人、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科技中介和科技咨询专家进行信用管理。利用计算机技术对项目进行全文查重和合规性检查,并将结果信息提供科技业务全过程管理环节特别是立项环节进行参考。实行全程“留痕”管理,启用录音和视频拍摄服务,并将有关资料上传到阳光政务平台,长期保留平台所有处理行为和信息“痕迹”。
(三)建设科技报告系统。
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服务自主创新的省级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嵌入我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过程中,对公共财政支持的科技活动实现科技报告的依法征集、义务呈缴;对社会资金投入产生的科技报告,积极引导其积累共享,不断深化和丰富我省科技报告制度的服务内容、服务模式,为国家和我省的科技创新事业提供支持服务。
一是强化科技报告顶层设计。做好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科技报告制度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理顺组织管理架构,逐步建立健全科技报告组织管理机制和开放共享体系,明确科技报告工作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开放共享权益保护以及保障条件等。
二是建立科技报告管理体制机制。依托现有资源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科技报告工作统筹规划和推进落实,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并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三是打造科技报告制度管理平台。开发广东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编写、审核和共享服务功能,嵌入阳光政务平台,对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提供开放、实时、在线的科技报告共享服务。
五、实施进度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时间节点。
2015年,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的要求,推进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组织实施9个重大科技专项,优化完善阳光政务平台建设,启动建设科技报告系统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库,并实现与省财政资金项目库的有效对接,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
2016年,在全国率先按照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运行,率先建立比较完备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政府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各类专业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科技活动和管理业务,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二)协同推进落实。
落实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包括激励企业创新投入的普惠性政策、完善孵化器和新型研发机构扶持举措的引导性政策,以及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的松绑性政策。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立法工作,破除成果转移转化障碍,发展技术市场、科技金融和科技服务。将技术标准纳入产业和经济政策,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形成创新的倒逼机制。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应用政府购买制度激励科技创新,扶持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省科技厅、财政厅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本方案的落实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科技事业发展实际,现就改进加强广东省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促使基础与应用研究能力稳步提高,公益性研究、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产业技术创新等取得明显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要求。
进一步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申报要公平、项目要公开、审批要制衡、去向要审计、绩效要评估、考核要问责”的工作要求和“顶层重构、流程再造、分权制衡、功能优化、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的工作思路,坚持遵循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和规范高效的原则,更加注重实效,把中央和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整合优化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下同)的设立,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中央、省、市、县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绩效目标和时限。优化整合各部门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围绕科技专项资金功能定位,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优化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四)转变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结构与方式。加大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对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的投入力度,引导各方资源向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领域倾斜;发挥科技金融对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和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加大对企业和产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对需要长期投入的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公益性科技事业以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财政科技资金以无偿资助为主;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财政科技投入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科技金融投入为主,并采取后补助、以奖代补、合同补贴等具有比较明确、客观标准的资助方式。
(五)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要突出原始创新导向,通过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公益性科研项目要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市场导向类项目要突出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实施环境。重大科技专项应当面向全省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焦攻关重点,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
(六)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省部会商、部门协同和省市联动机制的作用,加强对科技工作重大问题的会商与沟通,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协同推进。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七)建立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现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建立省级科研项目数据库,打造有效连通国家、省、市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研任务承担单位,充分实现信息共享、信用体系共建、责任主体明确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三、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八)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省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专项资金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各方共同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每年相对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九)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以及绩效目标申报,如实填报项目申报信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规范立项审查和审批,健全决策、执行、监督三方协作制约的项目管理机制,严格审核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和科研能力,加强项目查重,杜绝项目打包和人为干预。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减少会议答辩评审,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自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到项目立项公示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十)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立项过程应该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实施、评价等核心环节信息,对视频与会议评审等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十一)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加强对获得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分层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科研项目组织单位切实履行项目推荐审查、日常管理职责。建立直接推荐(受理)部门责任制及问责机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省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结合绩效评估和财务审计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二)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省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省财政资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要在结题验收前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四、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三)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省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按照科研项目重要程度分类,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区间。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十四)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省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五)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和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省项目主管部门对同一项目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六)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财政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尚未拨付至用款单位的,年度结余按财政结余结转办法办理,结转超过一年予以收回。
五、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十七)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修改记账凭证或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省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科研项目经费监管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十八)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支票、“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十九)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处理投诉情况等信息,应当在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实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情况,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单据等财务信息以及项目研究成果,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省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并实现各项目主管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限制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
(二十一)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二)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省外、国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科研一线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项目评估评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业专家。
(二十三)建立省级科技报告制度。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级科技报告制度,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完善国家和省级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二十四)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配套制度。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五)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内审和监督部门要建立抽查和核实制度。
(二十六)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常态化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二十七)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资金实施重点检查;按照《广东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省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其他绩效评价工作。
(二十八)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省审计部门独立对各类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效果;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要及时移交省纪检监察机关。
(二十九)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应协助所在部门针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针对审批等重点环节建立抽查制度。
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意见,制订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
(来源于:广东省政府)